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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租赁期满拒还车 依法判决维权益

    发布时间:2026-01-20    来源:网络

    在日常生活中,车辆转租行为十分普遍,但在车主将车辆出租后,承租人经车主同意对外转租给次承租人,现转租关系结束,次承租人拒不返还车辆,车主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?近日,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,依法判决无权占有人向车主返还车辆,有力维护了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。

    案情回顾

    2024年12月,经车主孙某同意,王某以A公司名义,将孙某名下的轻型厢式冷藏货车租赁给马某,双方签订《车辆租赁合同》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(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),租金共计3.3万元。

    租赁合同到期后,王某明确表示不再同意马某继续租赁车辆。孙某多次与马某沟通返还车辆事宜,但马某以与王某存在纠纷为由,拒绝返还案涉车辆。为维护自身权益,孙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车辆。

    法院审理

    经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,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: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”本案中,根据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证据,能够认定孙某为轻型厢式冷藏货车所有人。马某依据的《车辆租赁合同》的租赁期限已经到期,马某不再享有继续占有使用车辆的法律基础,其与王某之间的纠纷亦不能成为不向孙某返还车辆的理由,孙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要求马某返还车辆,合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  综上所述,法院判决马某向孙某返还涉案的轻型厢式冷藏货车。

    法官说法

    车辆是重要的动产财产,其所有权受法律明确保护。在此提醒大家,在转租关系终止后,次承租人应按约定及时向车主返还车辆,切勿以与转租人之间存在纠纷等理由非法占用,拒不向车主返还车辆,否则需依法承担返还责任。

    车主在遭遇转租车辆被拒不返还的情况时,也无需慌张。要注意留存好车辆所有权证明、租赁合同等关键证据,并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,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财产权益,共同营造诚实守信、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。



    作者:小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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